|
参 展 合 约 书
|
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注意事项: 1、 展位申请成功后,未经组委会同意不得转租(含联营)。 2、 参展单位签订本合约书后3日内预付50%的参展费用作为定金确定展位,款于2009年8月31日前全部结清,否则申请无效,展位不再保留。 3、 由于自然因素、不可抗力、政府当局的法令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,而导致展会取消或者调整时间,参展商无权取消合同或要求赔偿。 4、 参展单位在签订本合约前,请仔细阅读参展须知内容,签订本合约即视为同意参展须知中的所有内容。 5、 本和合约书不包含水、气、电及运输费用,收费清单详见展会邀请函。 参展单位: |
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